112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有關稅捐稽徵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 5 年繳納稅捐
  2. B納稅義務人因遭受天災,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申請延期繳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者,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3. C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全部繳清
  4. D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並裁處罰鍰者,不得申請分期繳納稅捐

正解 C —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全部繳清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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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緩繳一節中,第 26 條、第 26 條之 1 與第 27 條各自的要件、期間與違約效果。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7 條,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選項 C 所述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全部繳清,與該條的效果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 第一項第一款,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者,得申請的是分期繳納;同條第二項並明定核准分期之期間不得逾三年,本項的延期 5 年於態樣與期間均不合。
  2. B《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經濟弱勢者,只規定延期或分期之期間不得逾三年,並無加計利息之規定;按日加計利息見於同法第 26 條之 1 第二項的分期繳納。
  3. C與《稅捐稽徵法》第 27 條所定發單通知、限十日內就餘額稅款一次全部繳清相符。
  4. D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 第一項第二款,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正是得申請分期繳納的法定事由。

記憶點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管天災與經濟弱勢,同法第 26 條之 1 管財務困難與鉅額補稅,同法第 27 條一期未繳即餘額全到期。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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