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某國稅局查得我國居住之個人甲及乙分別欠繳稅款 80 萬元、200 萬元,我國公司 A、B 分別欠繳稅款 220 萬元、300 萬元,均屬確定案件,因納稅義務人均未提供擔保且國稅局已採取稅捐保全措施,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規定,何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 A甲、乙
- BA 公司負責人、B 公司負責人
- C乙、A 公司負責人、B 公司負責人
- D甲、乙、A 公司負責人、B 公司負責人
正解 C — 乙、A 公司負責人、B 公司負責人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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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三項限制出境的金額門檻,以及營利事業被限制出境的對象是負責人而非公司本身。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三項,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本題四個欠稅人均屬確定案件、均未提供擔保且稽徵機關已實施稅捐保全措施,同項但書的兩種排除情形都不存在,因此只剩金額門檻要比對:乙欠繳新臺幣 2,000,000 元已達個人門檻,A 公司欠繳新臺幣 2,200,000 元、B 公司欠繳新臺幣 3,000,000 元均達營利事業門檻而及於其負責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甲欠繳新臺幣 800,000 元,未達同項所定個人新臺幣一百萬元門檻,且本項未列入兩家公司的負責人。
- B漏列欠繳新臺幣 2,000,000 元、已達個人門檻的乙。
- C乙達個人一百萬元門檻,A、B 兩公司均達營利事業二百萬元門檻,被限制出境者為其負責人,與同項相符。
- D甲的欠稅額低於個人門檻,不在得限制出境之列。
記憶點
個人一百萬、營利事業二百萬,公司欠稅擋的是負責人的護照。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