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有關稅捐稽徵法新增之核課期間不完成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核課期間屆滿後申請復查,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1 年內
- B核課期間屆滿前 1 年內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1 年內
- C核課期間屆滿時,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1 年內
- D核課期間屆滿時,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 1 年內
正解 D — 核課期間屆滿時,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 1 年內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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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三項、第四項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的情形,以及各自的期間長度。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三項,核課期間屆滿時,「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一年內」;「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天災事變型的期間是六個月,與敘述所稱一年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核定稅捐處分經納稅義務人於核課期間屆滿後申請復查者,同法第 21 條第四項明定準用第三項第一款,期間為一年,敘述與條文相符。
- B核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者,亦依同法第 21 條第四項準用第三項第一款,期間同為一年,敘述正確。
- C核課期間屆滿時行政救濟尚未終結,正是同法第 21 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的本文情形,起算點與一年期間均與條文一致。
- D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同法第 21 條第三項第二款定為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寫成一年即與條文牴觸。
記憶點
救濟型算一年、天災型算六個月,兩者都從事由了結的那一天起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