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併後另設立丙公司,甲公司合併前有應納地價稅,乙公司合併前有應退營利事業所得稅,合併前兩公司之應納和應退稅捐如何處理?

  1. A應納之地價稅由甲公司繳納
  2. B應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退還乙公司
  3. C應納之地價稅由丙公司繳納,應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退還丙公司
  4. D應納之地價稅由丙公司繳納,應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退還乙公司

正解 C — 應納之地價稅由丙公司繳納,應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退還丙公司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後,合併前應納稅捐由誰繳納,以及應退稅款歸屬於何人。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15 條,「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後另設立丙公司,正是條文所稱「另立」的情形,甲公司合併前的地價稅債務因而由丙公司負繳納義務;乙公司既已因合併而消滅,已無得受領退稅的權利主體存在,其合併前的權利義務一併由另立之丙公司承受,應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自應退還丙公司,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甲公司已因合併而消滅,同法第 15 條把繳納義務移轉給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應納地價稅不可能仍由甲公司繳納。
  2. B乙公司同樣因合併而消滅,法人格已不存在,退稅無從退還於該公司。
  3. C應納地價稅依同法第 15 條由另立之丙公司繳納,應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隨權利義務之承受歸於丙公司,兩項處理一致,為正確組合。
  4. D前半段由丙公司繳納地價稅與同法第 15 條相符,後半段把退稅退還已消滅之乙公司,與該公司法人格已不存在的事實不合。

記憶點

合併而消滅的公司,應納與應退都跟著存續或另立的那一家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同科相關題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4 題

→ 看完整「稅務相關法規概要」歷屆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