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單選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每人每月最多在新臺幣多少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 A500 元
- B1,000 元
- C1,500 元
- D2,000 元
正解 D — 2,000 元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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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由公司負擔的保險費有一道「每人每月」門檻,門檻以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轉列薪資。
正解理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3 條第五款就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健康保險等四種團體保險,明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新臺幣 500 元只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3 條第五款所定二千元的四分之一。
- B新臺幣 1,000 元是該門檻的半數,該款並未以此為界。
- C新臺幣 1,500 元仍低於該款明定的新臺幣二千元。
- D新臺幣 2,000 元與該款「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完全相符。
演算步驟
- 免視為薪資之上限=每人每月新臺幣 2,000 元 × 在保月數;
- 全年在保 12 個月者,2,000 元/月 × 12 月=新臺幣 24,000 元。
- 設公司每月為某員工負擔保費新臺幣 2,500 元,超過額=2,500 元 − 2,000 元=500 元/月,全年 500 元/月 × 12 月=新臺幣 6,000 元,應轉列薪資所得。
記憶點
團體保險看「每人每月二千元」這道線;勞保與健保由公司負擔部分核實認定,不視為薪資。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