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下列何者屬於綜合所得稅申報之特別扣除額項目?

  1. A災害損失
  2. B房屋租金支出
  3. C競選經費
  4. D財產交易損失

正解 D — 財產交易損失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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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把扣除額切成標準、列舉與特別三種,本題要分辨哪一項屬於特別扣除額。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特別扣除額共七項,其之 1 即「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其餘六項為薪資所得、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與長期照顧,故選 D。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3 年 1 月、114 年 12 月修正,項目與金額應以現行條文為準。

逐項排除

  1. A災害損失規定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4,屬列舉扣除額,且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2. B房屋租金支出規定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6,屬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以十二萬元為限,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3. C競選經費不在《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列七項特別扣除額之中,其扣除依據另有法源,不由本條處理。
  4. D財產交易損失明列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1,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記憶點

列舉扣除額要與標準扣除額二擇一,特別扣除額不必選邊,可以另外再減。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17 條(114 年 12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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