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下列那些項目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計稅?①領取醫療保險給付 20 萬元 ②抽中百貨公司舉辦之活動獎金 50 萬元 ③母親贈與現金 250 萬元 ④年終獎金 15 萬元 ⑤公司給付每月伙食費 2,400 元,全年合計 28,800 元
- A①③⑤
- B②④
- C①②
- D①②④⑤
正解 B — ②④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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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綜合所得總額的入口判斷——哪些收入依《所得稅法》第 4 條免納所得稅,哪些依同法第 14 條應併入總額。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7 款,「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同條項第 17 款,「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亦免納所得稅。至於《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類,「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屬應併計之所得;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第 4 款並明定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應併計者為②與④,故選 B。
逐項排除
- A①為免稅之保險給付、③為受贈財產、⑤為定額內之伙食費,三項均不併計,全數列入不符條文。
- B②屬機會中獎之獎金、④年終獎金屬薪資收入中的獎金,二者都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敘述正確。
- C②固然應併計,但①屬免納所得稅之保險給付,不得列入總額。
- D除②④外多列①與⑤,①為免稅之保險給付;⑤每月 2,400 元未逾主管機關訂定之伙食費免稅定額,免計入薪資收入。
記憶點
保險給付與受贈財產免稅,獎金一律進總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