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除因不可抗力或非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得依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外,對於逾法定期限未繳納稅捐者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為何?
- A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B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C每逾一日按滯納數額加徵千分之一滯納金;逾 1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D每逾一日按滯納數額加徵千分之一滯納金;逾 2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正解 A — 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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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逾期繳納稅捐時滯納金的加徵單位、加徵比率,以及移送強制執行的日數門檻,屬《稅捐稽徵法》徵收節的通則規定。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第一項,「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同項但書另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同法第 26 條、第 26 條之 1 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正與題幹的除外情形相呼應,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一、逾三十日移送強制執行」與上開條文前段逐字相符。
- B加徵單位誤為二日。「每逾二日百分之一」是考試當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0 條、《所得稅法》第 112 條的個別稅目寫法,不是本題所問的通則;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二條均已於 2025 年 1 月修正,改為僅規定「應加徵滯納金」而不再自訂計算式。
- C比率誤為千分之一,移送強制執行的門檻也誤為十日。
- D比率同樣誤為千分之一,二十日的門檻亦與三十日不符。
記憶點
滯納金三日一趴,滿三十日送強制執行。
本題涉及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0 條(114 年 1 月修正)、《所得稅法》第 112 條(114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