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為降低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可能,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若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部分比例之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該繳納比例依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為何?

  1. A四分之一
  2. B三分之一
  3. C二分之一
  4. D十分之一

正解 B — 三分之一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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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復查決定後繳納多少比例的應納稅額並提起訴願,才能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同法第 39 條第二項第一款進一步規定,暫緩執行之案件,除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等情形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條文所定的繳納比例即三分之一,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四分之一不見於《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二項任何一款,該項第二款處理的是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而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不是把比例調降為四分之一。
  2. B三分之一與同法第 39 條第二項第一款文義相符,且須同時具備「依法提起訴願」這個要件,缺一不可。
  3. C二分之一並非同款所定數額,本題問的是條文明定的門檻比例,答二分之一即與該款文字不符。
  4. D十分之一低於同款所定的三分之一,未達該款要件,稅捐稽徵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本文仍應移送強制執行。

記憶點

復查暫緩移送,訴願要接力:繳三分之一加提訴願,才擋得住強制執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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