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50 單選

郭君結婚時,其祖父、父親、母親及大哥各自分別贈與現金 100 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規定,前述贈與得「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金額為多少?

  1. A100 萬元
  2. B200 萬元
  3. C244 萬元
  4. D400 萬元

正解 B — 200 萬元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5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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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一項第七款——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一項第七款,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稅按贈與人各自課徵,父、母各為贈與人,各有一百萬元婚嫁額度;祖父與大哥非父母,無本款適用。不計入者合計二百萬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誤以為父母合計僅一個額度;本款以贈與人為單位,父、母各自之一百萬元均在額度內。
  2. B正確。父一百萬元加母一百萬元,合計二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3. C錯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每年二百二十萬元免稅額係自贈與總額中「減除」之項目,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分屬不同層次,不得混同相加。
  4. D錯誤。誤將四人之贈與全數視為不計入;祖父與大哥之贈與應計入各自之贈與總額。

演算步驟

  1. 判斷式:不計入金額=父母各自婚嫁贈與額之合計,每人以新臺幣 1,000,000 元為限。
  2. 父親:新臺幣 1,000,000 元,未逾上限,不計入。
  3. 母親:新臺幣 1,000,000 元,未逾上限,不計入。
  4. 祖父、大哥:非父母,不列入計算。
  5. 合計:1,000,000 元+1,000,000 元=新臺幣 2,000,000 元,即二百萬元。

記憶點

婚嫁百萬限「父母」,父母各一份;祖父兄長再親也不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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