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若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且非歸責於政府機關,所致之溢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1. A20 年
  2. B15 年
  3. C10 年
  4. D無期限

正解 C — 10 年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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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溢繳稅款申請退還的期間,關鍵在錯誤是否歸責於政府機關。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一項本文,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同條項但書則另定,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題示錯誤既非歸責於政府機關,即回到本文所定的十年,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二十年不是《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一項所定的任一期間,該項本文為十年、但書為十五年,並無二十年之規定。
  2. B十五年是同條第一項但書為「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所設的請求權時效,題示明白排除政府機關的歸責,不能適用該但書。
  3. C十年正是同條第一項本文的期間,起算日為繳納之日,並以提出具體證明為要件,與題示情形相符。
  4. D同條第一項本文已明定「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退還請求設有失權期限,並非無期限。

演算步驟

  1. 申請退還之末日=繳納之日+法定年數。
  2. 第一步,歸責判定:錯誤非歸責於政府機關,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一項本文。
  3. 第二步,起算日代入繳納之日。
  4. 第三步,年數代入十年。
  5. 結果為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記憶點

自己這邊算錯十年,機關那邊出錯十五年,兩者都從繳納之日起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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