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個人購買短期票券,其到期兌償金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應如何計徵綜合所得稅?
- A屬於利息所得,應併計到期日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
- B屬於利息所得,除依規定辦理扣繳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C屬於證券交易所得,除依規定辦理扣繳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D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停止課稅
正解 B — 屬於利息所得,除依規定辦理扣繳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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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價差的所得類別與課徵方式。《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四類與第 14-1 條對此定有明文。
正解理由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四類第三款載明:「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同法第 14-1 條第二項第一款並定其扣繳率為百分之十。所得類別是利息所得,課徵方式是扣繳後即行分離,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所得類別判斷正確,但《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四類第三款明定此項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併入到期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與條文不符。
- B同時掌握「屬利息所得」與「扣繳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兩個要件,與《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四類第三款及第 14-1 條第二項第一款相符。
- C所得類別錯置。《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四類把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之利息一律歸為利息所得,並非證券交易所得。
- D《所得稅法》第 4-1 條停止課徵的對象是證券交易所得;短期票券的兌償價差既為利息所得,即無該條適用,且此項利息依同法第 14-1 條第三項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記憶點
短期票券賺的是「價差的外觀、利息的本質」,扣繳走完就結案,不回綜合所得總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