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者,每逾 ①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率最高為 ② %。上述①、②分別為:
- A2、10
- B3、10
- C2、15
- D3、15
正解 B — 3、10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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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逾期繳納稅捐時滯納金的加徵頻率與總加徵率上限,屬《稅捐稽徵法》徵收一節的數值題。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第一項,「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①即三日;加徵期間以逾三十日為終點,三十日內每三日加徵一次、共十次,每次百分之一,②即百分之十,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頻率誤植為二日。二日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0 條於考試當時所定營業稅滯納金之計徵方式(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2025 年 1 月修正為僅「應加徵滯納金」,不再自訂日數與比例,改按郵政儲金利率計息)。
- B三日與百分之十,和《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第一項的日數、終點推得之上限完全相符,為正解。
- C二日之頻率與百分之十五之上限,均非該條第一項的文字。
- D頻率三日正確,但上限誤為百分之十五;逾三十日即移送強制執行,加徵至多十次。
記憶點
三日加一趴、三十日封頂,總加徵率一成到頂。
本題涉及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0 條(114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