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2 條之規定,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賸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如何處理?
- A得報請稽徵機關核准,留供下期繼續使用
- B應繳回稽徵機關
- C應予截角作廢保存
- D應予以銷毀
正解 C — 應予截角作廢保存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統一發票是由政府控管配發的憑證,當期購買而賸餘的空白未使用部分應如何處置。
正解理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四項定「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統一發票的購買、使用與作廢因而由財政部依此授權訂定的使用規範統一管理。該套規範對當期購買而賸餘的空白未使用部分,採「截角作廢、留存備查」的處置:截角使該紙發票喪失開立效力,保存則使已配發的每一個號碼都交代得出下落,與同法第 33 條第一款以「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的設計相銜接。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統一發票依期別配號購買、逐期結算,賸餘的空白部分不得挪到下期繼續使用,亦無報請稽徵機關核准續用的途徑。
- B錯誤。作廢後的空白發票由營業人自行留存備查,並非逐張繳回稽徵機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4 條就原始憑證未依規定保存者,定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罰的效果,可見留存義務落在營業人身上。
- C正確。截角是作廢的形式要件,保存是日後查核的實質要件,兩者缺一不可。
- D錯誤。銷毀之後,該批發票號碼的流向無從勾稽,與憑證留存備查的要求正好相反。
記憶點
空白未用的發票是「剪角留底」,既不繳回,也不銷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