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納稅義務人申報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股利所得採分開計稅之居住者,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扣除額不得減除?①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②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③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④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A①②
- B②③
- C④⑤
- D③⑤
正解 B — ②③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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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選擇股利按百分之二十八分開計稅的申報戶,哪兩項特別扣除額被排除。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五項,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同法第 17 條第三項第二款明定,選擇此一方式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6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 7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被排除者正是②幼兒學前與③長期照顧,故選 B。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所得稅法》第 17 條已於 110 年 1 月、113 年 1 月及 114 年 12 月修正,受扶養親屬要件並由「未滿二十歲」改為「未成年」。
逐項排除
- A①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不在《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三項排除之列,仍得減除。
- B②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與③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同受排除,正確。
- C④教育學費與⑤儲蓄投資兩項特別扣除額均未被排除。
- D③確受排除,但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不受影響。
演算步驟
- 受排除金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新臺幣 120,000 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新臺幣 120,000 元=新臺幣 240,000 元,綜合所得淨額因而增加新臺幣 240,000 元。
記憶點
選了股利分開計稅,幼兒學前與長照兩項特別扣除額就一起歸零。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17 條(114 年 12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