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單選
依稅法相關規定,居住者 109 年度取得下列各類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金額,何者錯誤?
- A個人出售境內上市櫃公司獲得證券交易所得 50 萬元,應計入總額 50 萬元
- B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達新臺幣 75,000 元,應計入總額 0 元
- C個人取得稿費 10 萬元,版稅 9 萬元,應計入總額 0.7 萬元
- D個人全年領取銀行利息所得 7 萬元,應計入總額 7 萬元
正解 A — 個人出售境內上市櫃公司獲得證券交易所得 50 萬元,應計入總額 50 萬元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各類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金額」的判斷——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稿費定額免稅與必要費用的減除。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個人出售境內上市櫃公司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既已停止課徵所得稅,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金額為 0 元,本項寫成應計入 50 萬元與條文不符;本題所問為錯誤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證券交易所得依上開條文停止課徵所得稅,應計入之金額為 0 元,本項敘述錯誤。
- B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未達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其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所得免予併計,計入 0 元並無錯誤。
- C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個人稿費、版稅等收入「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免納所得稅;超過部分屬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執行業務所得,以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 19 萬元減 18 萬元後之 1 萬元再依費用標準減除,計入 0.7 萬元,敘述正確。
- D銀行存款利息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類利息所得,應全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是後階段的扣除額問題,故計入 7 萬元正確。
記憶點
證所稅停徵歸零,稿費先扣十八萬再減必要費用。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