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單選
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下列有關之規定何者正確?
- A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之總額,處 10%罰鍰且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B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 C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
- D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正解 B — 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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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憑證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的處罰要件與免罰事由,以及進銷貨憑證缺漏時的核定方向。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第一項但書,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選項所寫的進貨事實、憑證由實際銷貨者交付、實際銷貨者已依法處罰三個要件逐字齊備,敘述正確,故選 B。
逐項排除
- A罰鍰比率寫錯。《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第一項是就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不是 10%;同條第二項的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雖然寫對,比率既已不符,全項仍屬錯誤。
- B三項免罰要件與《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第一項但書完全一致,敘述正確,為正解。
- C銷貨方向寫反。《所得稅法》第 27 條第二項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不是最低價格。
- D進貨方向寫反。《所得稅法》第 27 條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不是最高價格。
記憶點
銷貨核最高、進貨核最低,一律往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的方向核;憑證罰是百分之五、封頂一百萬元。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