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單選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 ① 年內申請退還;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 ② 年內申請退還。上述①、②分別為下列何者?
- A5、無期限
- B5、10
- C10、15
- D15、15
正解 C — 10、15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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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溢繳稅款退還的兩種期間,一般錯誤與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各適用不同年限。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一項,「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①為十年、②為十五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①的五年與②的無期限,均與同法第 28 條第一項所定十年、十五年不合。
- B①的五年不合條文本文的十年,②的十年則是條文用在一般錯誤的期間,兩格都對不上。
- C①十年對應同法第 28 條第一項本文的申請退還期間,②十五年對應同項但書退稅請求權的消滅期間,為正確組合。
- D①十五年把但書的期間誤植到本文,同法第 28 條第一項本文明定的是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記憶點
自己算錯是十年、機關造成的是十五年,兩個期間都從繳納之日起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