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營利事業預先提列備抵呆帳者,其呆帳損失之認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僅得以應收帳款為限
  2. B金融業按其債權餘額 2%估列
  3. C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超過標準者,得按前一年度實際發生呆帳比率估列
  4. D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不得提列

正解 D — 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不得提列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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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備抵呆帳的提列標的、限額、超限估列與排除情形。

正解理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四款規定:「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這類債權仍包住尚未實現的毛利或利息,再提呆帳形同重複認列損失,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一款明定提列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並非僅限應收帳款。
  2. B同準則第 94 條第二款定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金融業者亦按此限度就其債權餘額估列,比率非百分之二。
  3. C同準則第 94 條第三款定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以前三個年度該比率之平均數限度內估列,取三年平均而非前一年度。
  4. D敘述與同準則第 94 條第四款所定不得提列之情形一致。

演算步驟

  1. 備抵呆帳餘額上限=(應收帳款餘額+應收票據餘額)× 1%。
  2. 設兩者合計新臺幣 10,000,000 元,上限=10,000,000 元 × 1%=新臺幣 100,000 元;
  3. 金融業改以債權餘額為基數,同額者上限亦為新臺幣 100,000 元。

記憶點

一%的限額、三年的平均、兩年的逾期,是備抵呆帳的三個數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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