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單選
陳君於 110 年 2 月 10 日以總價 1,200 萬元購入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 114 年 10 月 2 日以總價 1,500 萬元簽約出售,陳君提示下列文件:購入時陳君負擔之仲介費 12 萬元、出售時陳君負擔之仲介費 30 萬元,購入之契稅 6 萬元、出售之契稅為 7 萬元,持有期間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為 10 萬元。陳君之房地交易所得為若干元?
- A300 萬元
- B270 萬元
- C258 萬元
- D252 萬元
正解 D — 252 萬元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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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個人房地合一交易所得,哪些支出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一項前段,出價取得之房地,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購入之仲介費與契稅屬取得費用,出售之仲介費屬移轉費用,三筆均得減除;出售之契稅係取得不動產一方負擔的稅捐,持有期間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屬持有稅捐,均不得減除,計得 252 萬元,故選 D。
逐項排除
- A300 萬元,只用成交價額減原始取得成本,未減任何費用。
- B270 萬元,只減出售仲介費 30 萬元,漏減購入的仲介費與契稅。
- C258 萬元,減了兩筆仲介費共 42 萬元,漏減同屬取得費用的購入契稅 6 萬元。
- D252 萬元,成本與取得、移轉費用全數減除,未誤減出售契稅與持有稅捐,為正解。
演算步驟
- 公式:所得=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取得及移轉費用。
- 代入:成交價額=新臺幣 15,000,000 元;
- 成本=新臺幣 12,000,000 元;
- 取得費用=120,000 元+60,000 元=180,000 元;
- 移轉費用=300,000 元。
- 15,000,000 元-12,000,000 元-180,000 元-300,000 元=新臺幣 2,520,000 元,即 252 萬元。
記憶點
買方側的仲介費與契稅併入成本,持有期間的房屋稅、地價稅不得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