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程君在 111 年 6 月買進預售屋及其座落基地作為自用住宅,預售屋興建完成後,程君於 112 年 12 月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於 114 年 10 月出售,則出售房地所得適用稅率為下列何者?
- A10%
- B20%
- C35%
- D45%
正解 D — 45%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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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預售屋登記為成屋後出售,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的起算與適用稅率。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4 條第二項,個人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同條第一項之房地交易;條文用「視同」另行接軌,可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與興建完成後登記取得之房屋、土地是各自獨立的標的。出售的標的是 112 年 12 月登記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及土地,持有期間至 114 年 10 月止約 1 年 10 個月,未逾二年。依《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故選 D。
逐項排除
- A10%,是《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三項第一款第八目對自住房地的稅率,須符合同法第 4-5 條第一項第一款持有並居住連續滿六年等要件,本件不合。
- B20%,《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百分之二十,對應持有超過五年未逾十年,或非自願性因素、合建、都更或危老重建等情形,本件不合。
- C35%,是持有超過二年未逾五年的稅率;若誤自 111 年 6 月買進預售屋起算,會落到這一級,但出售標的是登記取得的成屋房地。
- D45%,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與《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相符,為正解。
記憶點
預售屋與成屋是兩個標的,持有期間各自起算,未滿二年即百分之四十五。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