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張君為美國華僑,在中華民國境內並無住所且無設籍,於 112 年 8 月 1 日來臺,於 113 年 7 月 31 日離開。若張君 112 年及 113 年皆有中華民國境內薪資,則如何課所得稅?

  1. A112 年及 113 年皆結算申報
  2. B112 年及 113 年皆就源扣繳
  3. C112 年就源扣繳;113 年結算申報
  4. D112 年結算申報;113 年就源扣繳

正解 C — 112 年就源扣繳;113 年結算申報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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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所得稅法》第 7 條的一百八十三天標準逐年判定納稅義務人身分,再決定該年度走就源扣繳或結算申報。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7 條第二項第二款,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同法第 7 條第三項規定以外之個人則為非居住者。張君無住所亦無設籍,一一二年在臺自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共一百五十三天,未滿一百八十三天,屬非居住者,依同法第 2 條第二項及第 73 條第一項就源扣繳;一一三年自一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共二百十三天,已滿一百八十三天,取得居住者身分,應依同法第 71 條第一項辦理結算申報。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一一二年居留一百五十三天,未達《所得稅法》第 7 條第二項第二款的天數要件,該年度不適用同法第 71 條第一項的結算申報。
  2. B一一三年居留二百十三天已為居住者,不再依《所得稅法》第 73 條第一項排除結算申報而改採就源扣繳。
  3. C兩個年度各自判斷身分,前一年就源扣繳、後一年結算申報,與《所得稅法》第 7 條第二項第二款、第 73 條第一項及第 71 條第一項相符。
  4. D年度顛倒,把天數不足的一一二年當成居住者、天數已足的一一三年當成非居住者。

記憶點

一百八十三天是每個課稅年度各自畫的線,身分逐年重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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