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在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下,有關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說明何者正確?
- A夫之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妻之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不足者可後延
- B夫之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妻之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不足者不可後延
- C夫之財產交易損失不可扣抵妻之財產交易所得,夫財產交易損失可後延
- D夫之財產交易損失不可扣抵妻之財產交易所得,夫財產交易損失不可後延
正解 C — 夫之財產交易損失不可扣抵妻之財產交易所得,夫財產交易損失可後延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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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二項第三款分開計稅時扣除額的歸屬,以及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的後延年限。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納稅義務人就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扣除額只能在分開計稅那一方自己的所得裡減除,夫的財產交易損失不能扣抵妻的財產交易所得。至於後延,同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1 規定「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後段的後延與《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1 相符,前段則誤認夫的損失可扣抵妻的所得,牴觸同法第 15 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
- B前段同樣違反《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後段又否定同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1 的三年後延。
- C不可跨配偶扣抵,且可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1 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兩段皆與條文相符。
- D前段正確,後段誤認損失不可後延,與《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1 不符。
記憶點
分開計稅切開的是「誰的所得配誰的扣除」,切不掉損失往後三年的效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