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營利事業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其所得稅之課稅規定何者是正確的?
- A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 B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分開報繳
- C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結算申報,交易損失得自 10 年內之純益額中扣除
- D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結算申報,交易損失得自 10 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正解 C — 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結算申報,交易損失得自 10 年內之純益額中扣除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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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其房地合一課稅方式與交易損失之處理。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四項,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二項規定,其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回歸併計結算申報後,其虧損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但書處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等要件者,得將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不併計、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是《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二項對一般房地交易的處理方式,本類交易已被第四項明文排除。
- B除誤用分開計稅外,「分開報繳」與《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二項所定之「合併報繳」也不相符,前後兩段皆錯。
- C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虧損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在前十年內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與條文一致,為正解。
- D前段併計正確,但「自 10 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是《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三項之損失減除方式,對本類交易不適用。
記憶點
自建自售第一次移轉回歸併計結算申報,虧損走公司盈虧互抵十年,不走分開計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