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相關規定免計入者外,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依法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上述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該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 20%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2. B該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 18%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3. C該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 14%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4. D該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 17%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正解 C — 該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 14%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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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中「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認定門檻,關鍵在條文採「連動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而非直接寫死一個數字。

正解理由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而同法第 5 條第五項第二款定明,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以百分之二十乘百分之七十,門檻即為百分之十四,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百分之二十是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本身的稅率,是計算門檻用的基準,不是打了七折之後的結果。
  2. B百分之十八並非《所得稅法》第 5 條第五項第二款稅率的七成,與該條所定門檻不合。
  3. C百分之二十乘百分之七十等於百分之十四,與條文所定門檻一致;另「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亦獨立構成低稅負地區。
  4. D百分之十七同樣不是基準稅率的七成,屬憑印象填入的數字。

演算步驟

  1. 門檻稅率=《所得稅法》第 5 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十四。

記憶點

低稅負門檻不必死背,記「我國營所稅率打七折」,或該地只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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