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財產發生收入,年度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下列何者?
- A委託人
- B受託人
- C未來之受益人
- D委託人之配偶
正解 B — 受託人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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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信託財產發生收入而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年度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何歸屬。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三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條文把納稅義務人明白指向受託人,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委託人於信託成立時已將財產移轉予受託人,《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三項在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並未把納稅義務回歸委託人;縱使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2 第四項同樣是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 B與《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三項所定「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完全一致,且該項另課予受託人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扣繳率申報納稅之義務,為正解。
- C受益人尚未存在或不特定時,無從對其計算並核定所得額,條文才改由受託人先行按扣繳率申報;把納稅義務人指向「未來之受益人」,並無條文依據。
- D委託人之配偶不是信託關係人,《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各項均未將納稅義務課予委託人之配偶。
記憶點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就由受託人當納稅義務人,按扣繳率申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