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下列何者屬於所得稅的特別扣除額項目?①長期照顧 ②災害損失 ③子女大學學費 ④購屋借款利息

  1. A①②
  2. B①③
  3. C②③
  4. D②④

正解 B — ①③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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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定特別扣除額的項目範圍,以及它與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的分界。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標準與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特別扣除額則另行減除;第三目所列特別扣除額為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七項。①長期照顧見第三目之 7、③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見第三目之 5,皆屬特別扣除額;②災害損失與④購屋借款利息則列於第二目之 4、之 5,屬列舉扣除額,故選 B。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民國 113 年 1 月 3 日、114 年 12 月 26 日修正,項目與金額應以現行條文為準。

逐項排除

  1. A併列①②。①之長期照顧確為特別扣除額,②之災害損失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4 為列舉扣除額。
  2. B併列①③。長期照顧特別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每人每年以二萬五千元為限,兩者同列第三目,故為正確組合。
  3. C併列②③。③正確;②之災害損失須在與標準扣除額擇一的列舉扣除額項下申報,不在第三目之列。
  4. D併列②④。災害損失與購屋借款利息同列《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皆為列舉扣除額。

記憶點

特別扣除額七項為財、薪、儲、障、學費、幼兒、長照;災害損失與購屋借款利息姓「列舉」不姓「特別」。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17 條(114 年 12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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