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甲公司總機構設於臺北市,109 年 8 月 15 日發放股利予股東,下列有關不同類型股東,申報繳納所得稅方式,何者錯誤?

  1. A公司發放予境內居住者股東免予扣繳,仍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2. B公司發放予非居住者股東應扣繳 21%,採就源扣繳不需申報綜合所得稅
  3. C公司發放予境內法人股東免予扣繳,境內法人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4. D公司發放予境外法人股東應扣繳 21%,採就源扣繳不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正解 C — 公司發放予境內法人股東免予扣繳,境內法人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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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分配股利時,境內外、個人與法人各類股東的扣繳義務與後續申報義務。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境內法人股東獲配股利雖不在《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扣繳範圍,卻也不必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本選項後段與第 42 條牴觸,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一項第一款應扣繳的股利,限於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者,境內居住者股東不在其中,其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一項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 B敘述正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一項第一款,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獲配公司分配之股利,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一;依《所得稅法》第 73 條第一項,此類納稅義務人不適用結算申報之規定。
  3. C敘述錯誤。前段免予扣繳無誤,後段「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正與《所得稅法》第 42 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相反。
  4. D敘述正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4 條,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一,並依《所得稅法》第 73 條第一項就源扣繳結案。

記憶點

境內法人股東最特別:不扣繳,也不計入所得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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