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假設甲公司逾期繳納補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截止日為 6 月 30 日(星期六),該公司於 7 月 6 日繳納,依稅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 A按應納稅額加徵 10%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 1,500 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3 萬元
- B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金額加徵 20%怠報金,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 4,500 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9 萬元
- C按滯納數額加徵 1%滯納金
- D按滯納數額加徵 1%滯納金,另按郵政儲金 1 年期定存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正解 C — 按滯納數額加徵 1%滯納金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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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補徵稅款逾期繳納的法律效果,以及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三者要件的分辨。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甲公司已繳納、只是遲了數日,法律效果就是按滯納數額加徵滯納金,故選 C。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已於 111 年 1 月修正為「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加徵頻率放慢。
逐項排除
- A滯報金的要件是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補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 108 條第 1 項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最高三萬元、最低一千五百元,與逾期繳納無涉。
- B怠報金要件更後面,是逾補報期限仍未申報,依《所得稅法》第 108 條第 2 項另徵百分之二十,最高九萬元、最低四千五百元,本件既已申報亦已繳納。
- C逾期繳納即生加徵滯納金之效果;繳納截止日適逢星期六,縱使順延,七月六日仍在三十日之滯納期間內,尚未進入移送強制執行的階段。
- D加計利息的起點是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見《所得稅法》第 112 條第 2 項;本件在滯納期間內即已繳清,不到加計利息的階段。
記憶點
沒申報論滯報金、怠報金;已申報而遲繳論滯納金;利息要等三十日滯納期滿才開始跑。
本題涉及的《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111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