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假設甲公司逾期繳納補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截止日為 6 月 30 日(星期六),該公司於 7 月 6 日繳納,依稅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1. A按應納稅額加徵 10%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 1,500 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3 萬元
  2. B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金額加徵 20%怠報金,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 4,500 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9 萬元
  3. C按滯納數額加徵 1%滯納金
  4. D按滯納數額加徵 1%滯納金,另按郵政儲金 1 年期定存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正解 C — 按滯納數額加徵 1%滯納金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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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逾期繳納已核定補徵稅款的法律效果,屬《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的滯納金,而非違反申報義務的滯報金或怠報金。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本題繳納截止日六月三十日為星期六,期間末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甲公司遲至七月六日始行繳納,已逾繳納期限而尚未逾三十日,法律效果即為按滯納數額加徵滯納金,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滯報金針對的是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補辦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 108 條第一項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本題是逾期繳納,不是逾期申報。
  2. B怠報金依《所得稅法》第 108 條第二項,適用於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最高九萬元、最低四千五百元,與本題情形不符。
  3. C逾期繳納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加徵滯納金,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此即正解。
  4. D按日加計利息不是單純遲繳的效果;《稅捐稽徵法》第 38 條第三項的加計利息,限於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之情形。

記憶點

沒報表看《所得稅法》第 108 條的滯報金與怠報金,沒繳錢看《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的滯納金。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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