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單選
依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有溢繳稅額時,其適用退稅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退稅年限沒有限制,且可加計利息退還
- B因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可申請無息退還
- C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退稅沒有年限限制,退稅金額無息退還
- D因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自繳納之日起 3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加息退還
正解 A — 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退稅年限沒有限制,且可加計利息退還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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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溢繳稅款退還,自行錯誤與機關錯誤兩條路徑的期間與利息。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二項,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同條第三項並規定溢繳稅款以現金繳納者,應自繳納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故選 A。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1 年 1 月 1 日修正,改為一律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申請退還,可歸責於政府機關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逐項排除
- A機關錯誤不受五年限制,且加計利息退還,正確。
- B自行適用法令錯誤確為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但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三項仍加計利息,非無息。
- C期間敘述可採,「無息退還」則與加計利息之規定不合。
- D自行錯誤之期間為五年,不是 3 年。
記憶點
自己錯五年、機關錯無年限,兩條路都加計利息。
本題涉及的《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111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