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依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有溢繳稅額時,其適用退稅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退稅年限沒有限制,且可加計利息退還
  2. B因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可申請無息退還
  3. C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退稅沒有年限限制,退稅金額無息退還
  4. D因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自繳納之日起 3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加息退還

正解 A — 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退稅年限沒有限制,且可加計利息退還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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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溢繳稅款退還的請求年限、可否加計利息,以及機關錯誤與納稅義務人自行錯誤兩種情形的差別。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二項,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三項並規定,溢繳之稅款以現金繳納者,自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機關錯誤型不受五年溢繳期間之限制,且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三項加計利息退還。
  2. B前段對、後段錯。《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一項的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無誤,但第三項的加計利息對第一項、第二項的溢繳稅款一體適用,並非無息退還。
  3. C敘述錯誤。不受五年限制的部分無誤,「無息退還」則與《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三項相反。
  4. D敘述錯誤。《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者,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不是三年。

記憶點

自己錯五年內申請、機關錯不受五年限制,兩者退稅都加計利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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