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單選
甲公司總機構設於我國境內,民國 107 年以 6,500 萬元購入房地產,民國 108 年以 6,800 萬元出售,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18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36 萬元,交易仲介費 136 萬元,無其他費用。依所得稅法規定,甲公司該筆交易應如何計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 A以零計入
- B虧損 16 萬元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項
- C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164 萬元
- D虧損 52 萬元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項
正解 A — 以零計入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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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對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順序與土地增值稅的處理。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一項,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同條第二項並規定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本題交易所得額新臺幣 164 萬元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新臺幣 180 萬元後餘額為負,故選 A。
逐項排除
- A餘額為負而以零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與《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一項後段相符,此即正解。
- B把負餘額當成可減除的交易損失;《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一項明定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 C漏減土地漲價總數額 180 萬元。
- D把土地增值稅新臺幣 36 萬元也列為成本費用,違反《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二項但書。
演算步驟
- 房地交易所得額 = 成交價額新臺幣 6,800 萬元 − 取得成本新臺幣 6,500 萬元 − 仲介費新臺幣 136 萬元 = 新臺幣 164 萬元;
- 餘額 = 164 萬元 − 土地漲價總數額 180 萬元 = 負新臺幣 16 萬元;
- 餘額為負,以零計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之金額為新臺幣 0 元。
記憶點
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只能把餘額減到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