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甲公司總機構設於我國境內,民國 107 年以 6,500 萬元購入房地產,民國 108 年以 6,800 萬元出售,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18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36 萬元,交易仲介費 136 萬元,無其他費用。依所得稅法規定,甲公司該筆交易應如何計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1. A以零計入
  2. B虧損 16 萬元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項
  3. C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164 萬元
  4. D虧損 52 萬元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項

正解 A — 以零計入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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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對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順序與土地增值稅的處理。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一項,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同條第二項並規定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本題交易所得額新臺幣 164 萬元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新臺幣 180 萬元後餘額為負,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餘額為負而以零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與《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一項後段相符,此即正解。
  2. B把負餘額當成可減除的交易損失;《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一項明定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3. C漏減土地漲價總數額 180 萬元。
  4. D把土地增值稅新臺幣 36 萬元也列為成本費用,違反《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二項但書。

演算步驟

  1. 房地交易所得額 = 成交價額新臺幣 6,800 萬元 − 取得成本新臺幣 6,500 萬元 − 仲介費新臺幣 136 萬元 = 新臺幣 164 萬元;
  2. 餘額 = 164 萬元 − 土地漲價總數額 180 萬元 = 負新臺幣 16 萬元;
  3. 餘額為負,以零計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之金額為新臺幣 0 元。

記憶點

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只能把餘額減到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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