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甲公司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 107 年 12 月完成申報,申報虧損數額 300 萬元,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此筆申報虧損數額可從以後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的最後年限為何?

  1. A111 年度
  2. B116 年度
  3. C117 年度
  4. D不適用盈虧互抵

正解 D — 不適用盈虧互抵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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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的要件,其中「如期申報」是本題的決勝條件。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一項,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書則限於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 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才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遲至 107 年 12 月才完成申報,已不符「如期申報」這項要件,該筆申報虧損自始不得適用盈虧互抵,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111 年度是以五年扣除期間推算的結果,《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期間為前十年,且本題根本不符適用要件。
  2. B116 年度是「如期申報」情形下 106 年度虧損可扣除的最後年度,但本題未如期申報,這個前提並不成立。
  3. C117 年度誤以申報年度 107 年度起算十年,起算基準錯誤。
  4. D未如期申報即不符《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一項但書的要件,該筆虧損不適用盈虧互抵,此即正解。

記憶點

盈虧互抵四把鎖:公司組織、帳冊簿據完備、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缺一就沒有前十年扣除。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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