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白君為居住者,其 113 年度所得如下(以下皆為新臺幣):①房地合一所得 120 萬元 ②大陸所得 15 萬元 ③日本所得 20 萬元 ④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 300 萬元,其 113 年之基本所得額為若干元?

  1. A455 萬元
  2. B335 萬元
  3. C320 萬元
  4. D300 萬元

正解 D — 300 萬元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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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一項的加計項目。

正解理由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一項第一款,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予加計,「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日本所得未達門檻。房地合一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三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併入課徵所得稅,均不加計。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五項分開計稅之股利則應計入。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房地合一、大陸與日本所得三者均無須計入。
  2. B多計了大陸所得與日本所得共新臺幣 350,000 元。
  3. C多計了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門檻的日本所得。
  4. D僅分開計稅之股利新臺幣 3,000,000 元須計入。

演算步驟

  1. 房地合一所得 新臺幣 1,200,000 元,加計 新臺幣 0 元
  2. 大陸所得 新臺幣 150,000 元,加計 新臺幣 0 元
  3. 日本所得 新臺幣 200,000 元 < 新臺幣 1,000,000 元,加計 新臺幣 0 元
  4. 分開計稅股利 新臺幣 3,000,000 元,全額計入
  5. 基本所得額 = 0 + 0 + 0 + 新臺幣 3,000,000 元 = 新臺幣 3,000,000 元

記憶點

海外所得先過一百萬元門檻,分開計稅股利仍計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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