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依現行所得稅法,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
- A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
- B前一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
- C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
- D前一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
正解 A — 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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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27 條在營利事業欠缺進銷貨憑證時的核定方式,時點、地點與價格高低三個要素的搭配。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27 條第二項,「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時點是當年度、地點是當地、價格取最高,三者缺一即與條文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銷貨價格,與《所得稅法》第 27 條第二項的文字完全相符。
- B價格方向正確,但時點誤為前一年度,《所得稅法》第 27 條第二項寫的是當年度。
- C時點正確,但價格方向誤為最低,最低價格是《所得稅法》第 27 條第一項核定進貨成本的標準。
- D時點與價格方向皆與《所得稅法》第 27 條第二項不符,且最低價格屬同法第 27 條第一項進貨成本的規定。
記憶點
銷貨缺憑證按最高價核銷貨價格,進貨缺憑證按最低價核進貨成本,收入取高、成本取低,方向剛好相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