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下列有關執行業務者課稅規定,何者錯誤?
- A營利事業給付會計師辦理所得稅申報簽證所給付之公費收入,應辦理扣繳申報
- B律師代理訴訟案件取得之勞務報酬,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C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經營藥品調劑及兼營銷售藥品業務之收入,應計算執行業務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D中醫診所僅提供醫療勞務者,免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
正解 C — 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經營藥品調劑及兼營銷售藥品業務之收入,應計算執行業務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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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執行業務者的所得歸類,以及執行業務勞務與營業稅課徵範圍的界線。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藥師屬執行業務者,其親自主持藥局辦理藥品調劑供應之報酬固為執行業務所得;惟同條第二項所稱營利事業,係指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組織,藥局兼營銷售藥品部分屬銷售貨物之營業行為,其收入應歸課營利事業之所得,不得與調劑收入一併計算為執行業務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故 C 為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一項第二款,事業給付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同法第 89 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會計師辦理所得稅申報簽證之公費屬執行業務報酬,應辦理扣繳申報,敘述正確。
- B律師依《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為執行業務者,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6 條所定之營業人,其代理訴訟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營業稅課徵範圍,敘述正確。
- C調劑供應與兼營銷售藥品分屬兩種性質的收入,一律計算為執行業務所得並不正確,本項為錯誤敘述。
- D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一項第三款,診所提供之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同法第 29 條規定專營同法第 8 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等免稅勞務者得免辦稅籍登記,中醫診所僅提供醫療勞務即屬之,敘述正確。
記憶點
藥師「調劑算執業、賣藥算營業」,兩軌收入不可混談。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