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下列有關執行業務者課稅規定,何者錯誤?

  1. A營利事業給付會計師辦理所得稅申報簽證所給付之公費收入,應辦理扣繳申報
  2. B律師代理訴訟案件取得之勞務報酬,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3. C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經營藥品調劑及兼營銷售藥品業務之收入,應計算執行業務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4. D中醫診所僅提供醫療勞務者,免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

正解 C — 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經營藥品調劑及兼營銷售藥品業務之收入,應計算執行業務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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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執行業務所得與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收入的分界,以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是否納入營業稅課稅範圍。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藥師屬執行業務者;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一項明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法第 3 條第二項但書排除的只有「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藥局兼營銷售藥品是移轉貨物所有權取得代價,屬銷售貨物而非專業性勞務,該部分收入應按營利事業課稅,不得全數併計執行業務所得,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正確。會計師為《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列舉之執行業務者,簽證公費屬執行業務者之報酬,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第八款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2. B正確。律師代理訴訟取得之報酬,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二項但書所稱專業性勞務,不視為銷售勞務。
  3. C錯誤。藥品調劑為專業性勞務,兼營銷售藥品則是銷售貨物,兩者課稅身分不同,不能全部算成執行業務所得。
  4. D正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一項第三款將診所提供之醫療勞務列為免徵營業稅,同法第 29 條規定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免稅勞務者得免辦稅籍登記。

記憶點

以技藝自力營生算執行業務,一旦賣貨取價就回到營業人身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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