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單選
我國營利事業持有中華民國境外 A 公司、B 公司及 C 公司(均為 100%持有股份),該 3 家公司所在國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分別為 12%、15%、18%,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規定,何者位於低稅負國家?
- AA
- BA及B
- CA、B、C 均是
- DA、B、C 均非
正解 A — A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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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中,「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如何以稅率門檻判定。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第二項,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同法第 5 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其百分之七十即百分之十四。A 公司所在國稅率百分之十二未逾百分之十四,B、C 公司所在國稅率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八均已超過,故僅 A 公司位於低稅負國家,故選 A。
逐項排除
- A百分之十二低於門檻百分之十四,合於上開定義,為正確選項。
- B併計 B 公司,惟其所在國稅率百分之十五已超過百分之十四,不合定義。
- C三家全列,C 公司所在國稅率百分之十八更高於門檻,不可能全部合於定義。
- D全部否定,卻忽略 A 公司所在國之百分之十二確實低於百分之十四。
記憶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百分之二十的七成是百分之十四,稅率未逾十四才算低稅負;另有「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這條平行標準。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