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A 公司給付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未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何者錯誤?

  1. A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罰鍰
  2. B扣繳義務人已自動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且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除行為罰
  3. C扣繳義務人逾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徵滯納金
  4. D經稽徵機關查獲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以刑罰

正解 B — 扣繳義務人已自動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且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除行為罰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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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卻未依限填報扣繳憑單,其行為罰、滯納金與刑責各自的法源。

正解理由

《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第一項的免罰,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為要件,免除範圍限於同法第 41 條至第 45 條之處罰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本題稅款已依規定扣繳,並無漏稅可補,未依限填報扣繳憑單是《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二款的行為罰,不在該條免除之列,該款對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也只寫「減半處罰」,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正確。依《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二款,已扣繳而未依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罰鍰,最高二萬元、最低一千五百元。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2025 年 1 月修正為一千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的定額級距。
  2. B錯誤。《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第一項免除的是逃漏稅之處罰,本題無漏稅款可補繳,行為罰因此不受免除。
  3. C正確。《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第一項規定依稅法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逾三十日移送強制執行。
  4. D正確。《稅捐稽徵法》第 42 條第二項規定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之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記憶點

自動補報免的是漏稅罰,扣了沒報的行為罰最多減半。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114 條(114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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