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下列有關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租影片之所得課稅規定,何者正確?

  1. A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以收入之 1/2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2. B國外影片事業出租影片之所得,無論該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分支機構,均屬應扣繳之所得
  3. C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得按片租收入 45%計算出租影片之成本
  4. D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出租影片之所得扣繳申報,由營業代理人之負責人為之

正解 C —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得按片租收入 45%計算出租影片之成本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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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租影片,依有無分支機構而分流的所得計算與扣繳規定。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26 條:「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出租影片之成本,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計列。」設有分支機構者即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計列出租影片之成本,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無分支機構而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者,條文用語為「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法定計算方式,並非須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2. B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一項第四款,應扣繳者限於同法第 26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設有分支機構者不在該款扣繳範圍。
  3. C與《所得稅法》第 26 條後段文字相符,設有分支機構者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計列成本,為正確敘述。
  4. D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一項第四款,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並非營業代理人之負責人。

記憶點

國外影片事業「無分支機構抓一半收入當所得、有分支機構認四成五成本」。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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