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美國 A 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與我國 B 公司簽訂技術合約,A 公司指派居住於美國之員工甲於 112 年 3 月 1 日出差至我國為 B 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甲於出差期間取得 A 公司給付之薪資 200 萬元,B 公司並給付 A 公司技術服務報酬 300 萬元,甲於同年 4 月 30 日返回美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應在離境前就取得 A 公司之薪資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
  2. BB 公司應就給付 A 公司之技術服務報酬 300 萬元辦理扣繳申報
  3. CA 公司應就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 300 萬元,委託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
  4. DB 公司應就甲取得之薪資 200 萬元辦理扣繳申報

正解 B — B 公司應就給付 A 公司之技術服務報酬 300 萬元辦理扣繳申報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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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8 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判定,以及同法第 88 條對給付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國外營利事業所得應否扣繳。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1 項第 2 款,事業所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A 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B 公司給付之技術服務報酬新臺幣 3,000,000 元正屬該款應扣繳之所得,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甲自 112 年 3 月 1 日至同年 4 月 30 日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超過九十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3 款但書不列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 B該筆技術服務報酬屬《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給付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扣繳義務由給付人 B 公司承擔。
  3. C依《所得稅法》第 98 條之 1 第 3 款,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於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非由 A 公司委託我國境內營利事業申報納稅。
  4. D甲之薪資既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係由 A 公司給付而非 B 公司給付,B 公司對之並無扣繳義務。

記憶點

九十天決定薪資是不是我國來源,無固定營業場所則把扣繳責任推到給付人身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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