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單選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時,依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規定,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該附贈禮券相對應之收入應於何時認列?
- A銷售時
- B禮券兌換時
- C年底時
- D禮券兌換期限屆滿時
正解 A — 銷售時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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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隨銷售附贈禮券時,該附贈部分相對應收入的認列時點,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收入類查核的明文規定。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3 條,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條文既已明文「應於銷售時認列」並禁止遞延,附贈禮券之收入即隨主交易於銷售當期一次認列,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於銷售時認列,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3 條「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逐字相符,敘述正確。
- B遞延至禮券兌換時才認列,正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3 條所禁止的遞延,敘述錯誤。
- C遞延至年底統一認列,同樣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3 條不得遞延之規定,且該條之時點是銷售行為而非會計期末,敘述錯誤。
- D等到禮券兌換期限屆滿才認列,遞延幅度最大,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3 條規定不符,敘述錯誤。
記憶點
附贈禮券、獎勵積點、保固服務,收入一律跟著銷售當下走,不得遞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