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單選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列有關薪資支出之認列何者是正確的?
- A公司董事兼任經理者之薪資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B公司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獎酬公司員工者,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
- C合夥組織執行業務之合夥人之薪資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D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認列為交通費
正解 B — 公司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獎酬公司員工者,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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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薪資支出各款的認列要件,重點在股東董事兼職、合夥人薪資與股權獎酬三者的性質判斷。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四款,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公司員工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正是該款逐字列舉的態樣,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五款,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並非一律視為盈餘分配,敘述錯誤。
- B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四款,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獎酬員工者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敘述正確。
- C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三款,合夥及獨資組織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資本主及經理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敘述錯誤。
- D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一款,薪資總額本即包括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應歸入薪資支出而非另列交通費,敘述錯誤。
記憶點
兼任經理視同職工、合夥人薪資可核實、股權獎酬即薪資,三者都不是盈餘分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