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時,應將各該期下列何者所得,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

  1. A投資境內公司所獲配之股利
  2. B證券交易所得
  3. C出售 110 年購入之房地交易所得
  4. D出售 100 年購入土地之交易所得

正解 A — 投資境內公司所獲配之股利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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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時,哪一類所得必須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再以虧損餘額扣除。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一項但書,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又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此類投資收益雖不計入所得額,於適用盈虧互抵時仍應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就此定有明文,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投資境內公司所獲配之股利,即《所得稅法》第 42 條所稱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
  2. B錯誤。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1 條自 79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3. C錯誤。出售 110 年購入之房地,依《所得稅法》第 24-5 條第二項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持有期間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4. D錯誤。出售 100 年購入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免納所得稅。

記憶點

互抵之前,先把不計入所得額的國內轉投資收益吐出來沖虧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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