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單選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列有關捐贈之認列何者是錯誤的?
- A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 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 B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C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 20%為限
- D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
正解 C —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 20%為限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捐贈各目的限額,重點在指定捐助私校之捐款比率。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第一款第六目,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法定上限為 25%,本選項寫成 20%,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第一款第二目,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敘述正確。
- B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第一款第四目,未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敘述正確。
- C指定捐款之上限為所得額 25%,並非 20%,敘述錯誤。
- D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第一款第一目,該目所列不受金額限制者即含合於《災害防救法》規定之捐贈,敘述正確。
演算步驟
- 上限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 - 各項損費〕÷(1 + 25%)× 25%。
- 設其值為新臺幣 12,500,000 元:新臺幣 12,500,000 元 ÷ 1.25 = 新臺幣 10,000,000 元;
- 再 × 25% = 新臺幣 2,500,000 元。
記憶點
政治獻金一成加五十萬封頂,指定捐私校二成五,國防勞軍捐政府不受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