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單選
營利事業在稽徵機關規定帳簿文據送交調查時間內,申請延期提示者,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可延長幾次?
- A1 個月;1 次
- B1 個月;2 次
- C2 個月;1 次
- D2 個月;2 次
正解 A — 1 個月;1 次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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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規定送交調查時間內申請延期提示帳簿文據時,稽徵機關得准予延長的期限上限與次數。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 條第三項,營利事業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期限上限為 1 個月、次數以 1 次為限,故選 A。
逐項排除
- A1 個月、1 次,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 條第三項但書「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完全相符,敘述正確。
- B期限雖為 1 個月,但次數寫成 2 次,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 條第三項但書「以一次為限」不符,敘述錯誤。
- C次數雖為 1 次,但期限寫成 2 個月,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 條第三項但書所定一個月之上限,敘述錯誤。
- D期限 2 個月、次數 2 次,期限與次數兩項均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 條第三項但書不符,敘述錯誤。
記憶點
延期提示帳簿文據:一個月、一次為限,兩個數字都是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