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利息費用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A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2. B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3. C代銷商及經銷商保證金事先約定支付利息,並經查明對方列有利息收入者,應予核實認定
  4. D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均不予認定

正解 D — 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均不予認定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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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利息費用的認定規定,關鍵在於向金融業以外借款的利息是「全額不認」還是「超限不認」。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十四款,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利率之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可知法定效果是就超限部分剔除,並非一律不予認定。選項 D 把限額剔除寫成全額剔除,與該款不符,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二款,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2. B敘述正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五款,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3. C敘述正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十五款,代銷商及經銷商保證金事先約定支付利息,並經查明對方列有利息收入者,應予核實認定。
  4. D敘述錯誤。前揭第十四款只剔除超過利率標準的部分,未逾標準者仍得認列。

記憶點

非金融業借款利息不是不能列,是只砍超過核定利率標準的那一截。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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