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單選
贈與稅的應納稅額最少在多少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者,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 A30 萬元
- B50 萬元
- C80 萬元
- D100 萬元
正解 A — 30 萬元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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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二項所定申請分期繳納的稅額門檻。
正解理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一項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同條第二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門檻為三十萬元,故選 A。
逐項排除
- A三十萬元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二項明定的最低門檻,達此金額且確有困難者得申請分期。
- B五十萬元高於條文門檻,會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之間本得申請的案件排除在外。
- C八十萬元同樣高於門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並無此數額。
- D一百萬元是《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三項限制出境的個人欠稅金額之一,非分期繳納門檻。
演算步驟
- 判準公式:得申請分期 = 應納稅額 ≥ 新臺幣 300,000 元。
- 代入:新臺幣 300,000 元 = 門檻,符合「在三十萬元以上」;
- 新臺幣 500,000 元、800,000 元、1,000,000 元均 > 門檻,皆非最小值。
- 結果:最低金額為新臺幣 300,000 元。
- 期數上限 = 18 期 × 2 個月 = 36 個月。
記憶點
三十萬元起跳,十八期以內,每期間隔不超過二個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