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8 單選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下列何項特別扣除額係以個人為單位?①長期照顧 ②儲蓄投資 ③教育學費 ④ 保險費 ⑤幼兒學前

  1. A①②③
  2. B①③④
  3. C①③⑤
  4. D①③④⑤

正解 C — ①③⑤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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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各項特別扣除額,何者以「每人」逐人計算,何者以申報戶合計數為上限。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為「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幼兒學前特別扣除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三者條文均以人計數;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則寫「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單位是申報戶。故選 C。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及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兩度修正,扣除項目與數額須以修正後條文為準。

逐項排除

  1. A①②③ 誤收②儲蓄投資:該小目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利息與股利「合計」以二十七萬元為限,是全戶共用一個上限。
  2. B①③④ 誤收④保險費:保險費列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列舉扣除額,雖以每人每年二萬四千元為限,卻不是特別扣除額。
  3. C①③⑤ 長期照顧、教育學費、幼兒學前三項條文都寫「每人每年」,正是以個人為單位者。
  4. D①③④⑤ 在正確的①③⑤之外又加進④保險費,同樣把列舉扣除額誤認為特別扣除額。

記憶點

條文寫「每人」就逐人算,寫「合計」就是全戶一份。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17 條(114 年 12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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