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單選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有關扣繳義務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分配股利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扣繳義務人為公司
- B我國居住者個人承租房屋居住所給付房東之租金,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之個人
- C律師事務所每月給付員工之薪資,扣繳義務人為該事務所
- D有限合夥事業分配盈餘予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扣繳義務人為有限合夥事業負責人
正解 D — 有限合夥事業分配盈餘予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扣繳義務人為有限合夥事業負責人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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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所得的扣繳義務人究竟是組織本身、組織負責人,還是執行業務者。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分配股利或盈餘予境外股東、出資者時,扣繳義務人為各該組織之負責人。有限合夥事業屬該款所稱其他法人,其分配盈餘之扣繳義務人即為該事業負責人,故選 D。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2025 年 1 月修正,第一款扣繳義務人改為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本身。
逐項排除
- A錯誤。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一項第一款考試當時之規定,公司分配股利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負責人,不是公司。
- B錯誤。《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租金扣繳義務人,限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承租房屋居住的個人不在其中。
- C錯誤。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一項第二款,薪資之扣繳義務人為執行業務者,即該律師本人,而非律師事務所。
- D正確。有限合夥事業分配盈餘,扣繳義務人為該事業負責人。
記憶點
股利盈餘找組織負責人,薪資租金找事業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89 條(114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