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所得免納所得稅?①個人出售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②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 ③國立大學校長所領主管特支費 ④上市公司幹部所領主管特支費 ⑤個人接受公司贈與所取得之財產 ⑥出售未發行股票之股權憑證所獲所得

  1. A①②③
  2. B②③⑤
  3. C②⑤⑥
  4. D④⑤⑥

正解 A — ①②③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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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免納所得稅之列舉,以及同法第 4 條之 1 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之規定。

正解理由

①個人出售上市公司股票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自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②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依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本文免納所得稅;③國立大學校長為教育人員,其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依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免納所得稅。三者皆屬免稅,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①②③分別合於《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與第 5 款,全部免納所得稅。
  2. B本選項含⑤,個人接受公司贈與取得之財產,正落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但書所稱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免稅之列。
  3. C本選項含⑤與⑥,⑥出售未發行股票之股權憑證並非證券交易,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其所得應依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4. D本選項含④,上市公司幹部所領主管特支費並非政府發給,不合《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要件,應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記憶點

特支費看是不是政府發給,受贈財產看是不是來自營利事業,股票交易看標的是不是證券。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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