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單選
依所得稅法有關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規定,下列何者得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 A就讀軍校之已成年子女
- B已成年,在補習準備國考的子女
- C服役中之已成年子女
- D大學畢業被資遣,目前待業中的子女
正解 A — 就讀軍校之已成年子女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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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要件,已成年子女須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扶養。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就讀軍校之已成年子女具學籍而於學校修業,合於該目在校就學之要件,故選 A。
逐項排除
- A就讀軍校者係於學校修業,合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已成年子女因在校就學受扶養之要件。
- B在補習班準備考試並非於學校就學,不合《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所定在校就學要件,亦不屬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 C服役中之已成年子女,其身分為服兵役而非在校就學,也不屬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三個並列要件皆未該當。
- D大學畢業後遭資遣而待業之已成年子女,既非在校就學,亦非身心障礙;待業本身並不等於無謀生能力。
記憶點
已成年子女要列報,先問人在不在學校,三個要件缺一就不能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